如果只是普通的窃取商业机密,在明朝,都没有明确的罪名来定罪。
毕竟这时代的偷窃罪只管偷实物。
就算是偷窃罪也不能杀头,无法起到杀一儆百的效果,因此秦良玉决定干脆安给他们一个通敌的罪名。
也不是她心狠手辣,实在是不凶狠一点,无法起到威慑作用,以后雇佣的人越来越多,自己会疲于奔命。
那些手脚本来就不干净的人甚至别有用心的人来应征,往往也很难在一开始就暴露。
天天牵扯在这些事情里,秦良玉哪还有时间去做别的?
而且这些出卖秘密的伙计都熟悉一部分水泥的制作步骤,又已经生了二心,既不可能继续留在秦家堡做事,又不可能就这样辞退他们放到外面传播水泥作坊的生产方式。
别无选择,只能灭口。
拿着秦良玉给提供的高薪,自然也是要承担责任的,把秘密泄露出去,就是这样的下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