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四百七十一章 操作猛如虎(一)

大卫•韦斯特是2003年的首轮第18号新秀。

  安德烈•伊戈达拉是2004年的首轮第8号新秀。

  他们当时签订的都是首轮新秀标准合同,即2+2的4年卖身契,后两个赛季是球队选项。

  新秀标准合同非常坑。

  有多坑呢?

  首先,球队如果执行了后两年的球队选项,那么球员会在执行完四年合同后变为受限制自由球员。

  但是,如果球队不执行球队选项,在第二年结束或者第三年结束终止了合同,球员就会立即成为自由球员。

  这个时候,母队依然可以参与报价,而且拥有“拉里•伯德条款”的优势,但是母队的报价不能超过新秀合同规定的金额。

  也就是说,想留在母队,就必须执行合同,就算不执行合同,拿的钱也是一样。

  想发财,就滚去其他队,前提是母队放人。

  就比如,大卫•韦斯特2003年签的2+2卖身契是4年580万美刀,他从2003-2004赛季到2006-2007赛季的薪水分别是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