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四权分立的基础上,还有一个特殊的皇权。
帝国皇帝保留与他国签订条约的权力,以及对他国的宣战权,另外还有监察权、弹劾权、特赦权。
帝国最高检察院算是一种对明王朝言官体系的一种延续,但这又与明王朝的言官所不同。
明王朝的言官虽然什么都可以弹劾,但有的弹劾理由却是太虚了些,很多涉及个人作风上的弹劾,跟十分违法根本沾不上边。
帝国最高检察院分两个部分,一部分是检察官,另一部分是监察官。检察官由国会、内阁、最高法院分别指定人员担任,这些人主要负责反腐,有调查任何官员的权力。
监察官则是从民间选拔出来,等同于明王朝的言官,他们可以向任何部门反应任何问题,也可以弹劾官员、部门、企业的违法行为。
帝国成立之初,四权分立还无法正式施行。
主要是不具备选举条件,因此国会、内阁、帝国最高法院、帝国最高检察院,以及帝国《宪法》皆由赵岩一手操纵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