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九十二章 保甲制度

接下来就是司法机构,死刑必须交由中央复核这不必说,各地的按察使隶属于监察院,但是中央的死刑复核权朱楧给了刑曹判书,多一个人把关,就会少一份冤假错案的危险。由于国家初立,承担不了繁重的政府支出,朱楧就没有设立大理寺这样的机构。

  至于鸿胪卿、光禄寺等等也一并免了。

  最后,是民间基层管理组织,这一点,老朱也给他做好了模板,那就是里甲制度。老朱规定每一百一十户为一里,由其中最富裕的十户轮流做里长,剩余的一百人充做甲首,每十户为一组,轮流在自己的里长的带领下服徭役。

  朱楧在此基础上做了改进,他用的是保甲制度,即每十户编为一甲,设甲长一名,每十甲编为一保,设立保长一名,每五保编为一个大保,设立都保长一名。

  保甲之间互相监督,若发现一甲之内有人违法犯罪,其余人有告发的义务,如果积极告发不仅可以免罪还可以获得犯罪人的家产,如果知情不报,案发之后,一甲之人全部同罪。